仓库里的公开听证
几张桌子,一把风扇,卷闸门拉起,临平区一工业园区内,一间仓库成了检察机关临时搭建的听证室。近日,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对朱某某、余某故意伤害案依法举行公开听证。
案发地就在临时听证室门口的空地上。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是租赁同一幢厂房不同楼层的服装经营者,案发前未有交集。2021年11月9月,因被害人林某某停车挡住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、余某一方的仓库出货通道,双方冲动之下争执打架,造成被害人林某某轻伤二级。2021年11月26日,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、余某立案侦查,并于2022年1月6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犯罪嫌疑人朱某某、余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,自愿认罪认罚,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,获得了谅解。
小小的停车纠纷竟引发一起故意伤害案件。受理该案后,检察官前往案发地确认仓库位置和车辆出入情况;同时通过社区了解到,案发时厂房附近道路修整,因停车不规范引发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,园区也在逐步治理整改。
基于上述情况,临平区检察院于6月9日举行公开听证,围绕是否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、余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听取各方意见。
听证会由检委会专职委员徐芬(中)主持
区党代表、临平街道庙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党委书记吕诚颖,人民监督员、杭州越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黄珊,南苑街道联胜社区居委会副主任、治保主任张沛作为听证员公开听证,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共同参与。
听证员发表意见
听证会设在案发现场,听证员们更为直观地了解到案情始末和个中缘由,一致认为可以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。
临平区检察院认为,朱某某、余某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,但犯罪情节轻微,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,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,获得了谅解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。
6月14日,临平区检察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,对朱某某、余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布,同时对二人进行释法说理及普法教育。被不起诉人朱某某、余某表示会吸取教训,今后遵纪守法、改过自新;被害人林某某对检察机关的决定表示支持。
了解多一点
今年以来,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出台《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处理和宣布程序指引》,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标准,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引,积极推动案件公开听证和法治宣教工作,使被不起诉人感受到司法的威严与温度,以“如我在诉”的情怀,不断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,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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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 稿:张 爽
摄 影:韩 笑
编 辑:俞晶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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